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
申请材料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 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
- 商标代理委托书。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
审查期限
9+3个月(商标法49条)。
![](https://i0.wp.com/www.gbaiplawyer.com/wp-content/uploads/2023/08/1692183680682-2.png?resize=894%2C1024&ssl=1)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
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
9+3个月(商标法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