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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审。

申请材料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 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
  • 商标代理委托书。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

审查期限

9+3个月(商标法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