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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申请材料

  • 商标异议申请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商标代理委托书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按类别收费,一类 500 元。

审查期限

12+6个月(商标法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