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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 证据材料。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按类别收费,一类 750 元。

审查期限

相对理由:12+6个月(商标法45条)。

绝对理由:9+3个月(商标法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