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条件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有关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受理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 授权委托书
- 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1)维持专利权有效。
(2)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收费标准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无效宣告费不可以减缴。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