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757-83073261 contact@gbaiplawyer.com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海牙协定》目前有两个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2009年9月,决定冻结《海牙协定》1934年文本的适用,由此简化和优化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体系的整体管理。 只有因营业所、住所、国籍或(按1999年文本的规定)惯常居所而与该两个文本中任一文本的缔约方有联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取得国际外观设计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导 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受以下两项条约的制约: 《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签订,先后在布鲁塞尔(1900年)、华盛顿(1911年)、海牙(1925年)、伦敦(1934年)、尼斯(1957年)和斯德哥尔摩(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于1989年签订,旨在让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并与尚无法加入本协定的某些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国内法更加协调。 加入马德里体系的国家和组织被统称为缔约方。 通过本体系,只要取得在每一被指定缔约方均有效力的国际注册,即可在数量众多的国家中保护商标。...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护。条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该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 对于起源于一个缔约国的作品(即作者为该国国民的作品,或首次发表是在该国发生的作品),每一个其他缔约国都必须给予与各该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1] 2. 保护的取得不得以办理任何手续为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2]...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只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在许多国家中的每一国家同时为一项发明申请专利保护。PCT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均可提出这种申请。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为其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申请人的选择,向设在日内瓦的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小专利” 、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工商业用以开展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本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主要有三类:国民待遇、优先权、共同规则。 1. 本公约的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国民的同样的保护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某缔约国内有住所或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亦有权享受本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