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材料
- 申请书;
- 证据材料;
-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原件;
- 驳回领土延伸注册申请复审申请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和 wipo 通知函,并附中文翻译。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
审批收费依据与标准按类别收费,一类 750 元,在线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一类 675 元。
审查期限
9+3个月(商标法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