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机构
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复审请求材料
- 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并提交证据;
- 授权委托书
审查结果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收费标准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 300元。
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